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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如何委托中国律师?
2019-01-17 06:19:29 来源:李开宏律师
外国人如何委托中国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它代理诉讼,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手续,才具有效力。具体手续可由当事人根据法定条件在以下两种手续中选择:
一、认证手续
授权委托书的认证手续必须经过两道程序:
第一、必须先经外国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以确定该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再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的认证,即由我国外交使馆或领事机构在公证文件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上述规定的必经手续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而设置的必经环节,只有对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确定后,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人民法院才承认其合法性。
二、证明手续
如果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订立或共同参加了有关条约,在这些条约中,特别是双方的司法协助条约里规定了互相的免除认证,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求经我国使领馆认证。只要履行了我国与所在国所订立的双边条约规定的情况,授权委托书就不必经过认证手续,可直接按条约的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此外,授权委托书如果不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直接交来的,就不再要求办理证明手续。
三、在我国公证机关公证授权委托书。
四、直接当着法官的面签署授权委托书。
法律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三条 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第五百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本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第五百二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五百二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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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涉港、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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