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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9-01-17 06:50:10 来源:
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公民和世界各国之间在各个领域交流的日益深入,双方的公司及个人发生纠纷也不可避免,这时在国内的法院办理诉讼时,如果有产生于国外的证据,则法院要求办理产生于国外的涉外证据公证认证手续,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涉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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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涉港、涉外律师。
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涉港澳台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以及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李律师曾为来自加拿大、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俄罗斯、日本、韩国、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尼泊尔、尼日利亚等国家,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客户提供过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涉港澳台、涉外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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