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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管辖原则
2019-01-21 20:36:35 来源: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管辖原则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离婚纠纷诉讼之一审法院管辖,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申请。法院通过审查,确定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特殊情况的离婚案件的管辖
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说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例1:甲男和乙女为夫妻。甲男在3年出去打工一直未归。现,乙女想起诉离婚。此时,乙女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注:乙女也可以去甲男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的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不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
例2: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县城。3年前,甲乙二人来北京打工,一直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现,乙女想起诉离婚,须向甲男的经常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
例3:甲男和乙女为夫妻,住所地为江苏省某县城。3年前,甲乙二人来北京打工。在这3年中,夫妻二人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等居住。且夫妻在每个区的居住时间都不到1年。现,乙女想起诉离婚,须向甲男的居住地即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起诉离婚。
3、被告一方户籍迁出但未落户时的管辖
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军事法院管辖。
2)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 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 被劳动教养;
4) 被监禁。
6、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下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该条适用于双方均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情形。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的通知(京高法发[1993]243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最近有的法院向我院询问关于一方当事人被监禁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时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8条的规定。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意见》第8条关于“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理”的规定,是特指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情况。因此,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不应适用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在确定管辖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1)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2)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8、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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