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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就能自动离婚吗?
2019-02-10 16:35:04 来源:
【案情阐述】
王某与李某相识后,于1998年10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双方因琐事开始发生争吵,男方李某有时甚至大打出手。而此时李某所在公司正好安排其去上海总部任职,遂李某于2010年5月4日开始离家外出工作。
2014年4月7日,王某向李某提出协议离婚,李某不同意。无奈之下,王某于2014年5月18日以夫妻二人分居超过两年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后子由王某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非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依法判决驳回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贰)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叁)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若具备上述列举的五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夫妻双方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明确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为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其中,夫妻双方分居的前提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其次,分居的时间必须是持续满两年。
当然,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两年是不能自动离婚的。也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或者是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分居满两年只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一个方面,是人民法院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法定依据之一,最后的认定还需要结合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
结合本案,王某与李某就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关键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无离婚的法定情形。而王某与李某夫妻分居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李某外出工作,并非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故人民法院依法是不能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以上,在离婚案件实际处理中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并非只要分居2年以上即自动离婚,离婚仍要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即法院判决或者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否则,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继续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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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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