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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买房登记女方名字, 分手可否要求返还?

2019-02-10 17:08:19 来源:


恋爱期间买房登记女方名字, 分手可否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买房登记女方名字, 分手可否要求返还?

 

 

今年28岁的小伙阿国是浙江镇海人,

2012年底,

他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为浙江镇海人的阿莉。

交往一年后,两人感情升温,

很快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但是……

 

一、基本案情

2012年年底时,时年25岁的阿莉和28岁的阿国经人介绍,开始恋爱。交往一年后,两人感情升温,阿莉向阿国提出要买房结婚,可阿国自己并没有多少积蓄,于是他选择向父母求助。

 

看到快30岁的儿子和女友恩爱有加,且阿莉的行为举止也让阿国的父母满意,他们很是高兴。阿国父母想着,本来就是要给儿子买个婚房的,早买房早结婚。2013年底到2014年年初,阿国的父母分别给阿莉转了40万和25万,共65万作为购房款。

 

很快,阿莉就用这些钱在宁波市镇海新城区买了一套总价100多万的房子,并登记在了她名下。房子买下后,男方又出了装修钱。2015年5月,房子装修好后,阿国父母催着俩人结婚。而这时,阿莉却提出要等房子和车子全部款项付清后再结婚,同时阿莉的父母提出还需要20-40万的聘礼。

 

但阿国觉得,自己父母已经给了那么多钱买房子和装修,不该再给那么多聘礼钱了,也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清房款和车款。

 

因为这些事情,两人的感情没有在买房后升温,反而下降了,而且吵架频率越来越高。最后,两人在2015年年底正式分手,直到这时,阿国才发现,那套打算做婚房的房子,房产证上并没有自己的名字。

 

2016年初,阿莉悄悄把房子出售的信息挂到了网上。阿国把这个消息告诉了父母,年迈的父母气不打一处来: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就要被人卖掉了?于是,父母将阿莉告上镇海法院。

 

法庭上,阿国的母亲哭着说,那65万首付钱中,有他们将自己那套房子抵押了后得到的贷款。但阿莉未到庭应诉。最终,镇海法院判决阿莉原数返还阿国父母65万元购房款。

 

阿莉在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判决,上诉至宁波中院。阿莉在法院上答辩称:阿国父母给自己买房子的钱是赠与,并未约定以结婚为条件,也未约定房产证要写上他们儿子的名字,所以不同意返还。

 

同时阿莉表示,自己是跟阿国同居4年后分手,自己的青春也是耗不起的。

 

宁波中院审理后认为,阿国父母向阿莉转账时,阿莉和阿国处于恋爱之中,且款项金额较大又是一次性转账,所以该款项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更符合生活实际。而根据目前两人的现状,结婚暂时不可能,阿国父母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赠与款项理由成立,阿莉须返还阿国父母65万元的购房款,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目前判决已生效。

 

二、律师解析:恋爱期间,对方送的礼要还吗?

 

“这个话题当年流行租女(男)友回家过年时火爆过一段时间。恋爱期间的赠与能不能要回,得分情况。”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分如下三种情况:1.彩礼;2.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车等财物;3.互赠小礼物。

 

彩礼的返还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况下法院支持返还——(1)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第(2)、(3)项的彩礼还须以离婚为前提。

 

婚前赠与的大宗财物,比如房产、车辆、大额款项等,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婚约性质的赠与,该赠与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现双方共同生活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则一方的期望没有达成,如赠与人提出要求返还,则受赠人应当返还。

 

但如果不是彩礼或婚约性质的赠与,比如恋爱期间的礼物、现金、珠宝、奢侈品等,如果完成了财产的转移,法院一般支持不予返还,除非一方只是许诺,却还没有完成财产转移,赠与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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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 

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李律师对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离婚、涉港澳台离婚、同居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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