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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2019-02-11 13:54:51 来源:
离婚案件中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房改房是与我国特殊国情相适应、在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的过渡性产物,这类案件在处理时政策性强,审理难度大,特别是在目前畸高房价的背景下,房产归属问题一直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焦点和难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离婚时分割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各地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房改房分割难题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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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宏律师,执业于深圳特区的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专业办理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
执业十余年来,成功代理了大量国内离婚、涉港澳台离婚、涉外离婚案件。李律师对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涉外离婚、涉港澳台离婚、同居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方面均具有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
李律师为人诚信,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出众,希望用自己丰富的法律知识,多年律师生涯积累的经验和智慧,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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